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2民初3843号
原告:**元(身份证号:×××),男,回族,1993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澜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99号1号楼2单元22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元与被告青海澜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元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谢玲
书记员谢玲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