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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0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西宁市城东互助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2元,由***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17元,予以退还。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1115.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运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1115.00元,共执行到位21115.00元,全部用于收缴诉讼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判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