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0102民初3844号
原告:***(身份证号:×××),男,土族,1990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199号1号楼2**22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谢 玲
书 记 员 谢 玲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