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1068号
原告:内蒙古准格尔旗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1号公路西稽查所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鑫,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住所地莲湖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准格尔旗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准格尔旗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准格尔旗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准格尔旗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内蒙古准格尔旗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闵永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唐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