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103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佟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XX设计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组织机构代码:22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告:陕西省XX研究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83。
法定代表人:唐XX,系该研究院院长。
被告:陕西省XX制管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沣河桥,组织机构代码:2217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陕西省XX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887。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单位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XX设计工程公司、陕西省XX研究院、陕西省XX制管厂、陕西省XX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破产,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1破申1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案外人对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6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尧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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