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

异议人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准格尔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异1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7952983.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准格尔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旗薛家湾长胜店村。注册号:1506220000358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异议人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准格尔准兴电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于2018年6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陕西省水工程勘察规划研究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薇
书记员尹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