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澎之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澎之湃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251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深圳市澎之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综合小区44-5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L920U。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逯晓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巫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