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岩土基础工程公司

青岛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214执19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21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211号民事调解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42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
书 记 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