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3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龙廷镇南站村中心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绪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上诉人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泰安大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付慧
书 记 员 张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