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3053号
原告:通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南路1号院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通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通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号城市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齐 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