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3776号
原告:王中国,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九台区司法局营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昌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中国与被告北京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中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国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中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