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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40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经本院通知需提供担保后,拒绝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应视其自动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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