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凤凰社区观光路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1A2栋A2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0651B。
法定代表人:周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感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英达利科技数码园C栋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9383H。
法定代表人:虞译淇。
申请执行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感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1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242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感识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11×××01账户(截至2021年4月8日控制金额为RMB0元),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
二、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感识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11×××01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帀1784.68元。
三、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感识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人民币1784.68元,本院依法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剩余款项人民币1734.68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本次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王 东 兴
执行员 罗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聂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