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深圳超体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民初34943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肖卓凡,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超体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6166T。
法定代表人陈前进。
被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0651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983.66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诉讼费25491.66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退还原告25492元。
审 判 长 黄 婷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胡秀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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