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5098号
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0651B。
法定代表人:周洪峰。
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城北工业园中国供销赣南脐橙交易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574268X。
法定代表人:刘小艳。
被告:***。
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以下简称被告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675000元,并自2019年7月21日起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照每日总欠款的1.2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至起诉日,该违约金为62056.45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西世果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欠原告货款250001元,于2019年6月5日与原告及被告***共同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由被告一分期向原告还款直至清偿完毕所欠款项,且被告二为该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但两被告偿还了第一笔欠款人民币5万元后,未能按时偿还第二笔欠款10万元,且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仍然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5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和被告一采购原告果品事宜,原告根据被告一需求,为被告一提供产品订单确认、发货、品控以及售后服务等事宜,具体订单信息可以附件PO单(具体订单)形式确认。2019年1月16日,被告一向原告下订单,订购苹果一批,订货金额为838800元。原告称,货物交付后,被告一未付清货款,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9年6月5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处的派出所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还款事宜。《还款协议书》载明: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实际控制人,截止至今日,被告一欠原告货款725000元,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就上述欠款,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2019年6月10日前,被告一应向原告还款5万元;2、自2019年7月1日起,被告一应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还款10万元,直至清偿完毕所有欠款;3、若被告一未按协议约定按时向原告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每月按总欠款的1.25%支付违约金;4、被告二同意对本协议项下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被告二愿意将其名下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穗花字第**的房产及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抵押给原告,以保障本协议项下债务的履行;5、各方同意,若被告一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原告有权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两被告的法律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安机关备案一份,同具法律效力。被告一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6月12日向原告转账共计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了《销售合同》、订单、《还款协议书》能对其与被告一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欠付货款的主张予以证明,被告一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证,应视为放弃自身的抗辩权利。因此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货款675000元(725000元-50000元)。关于违约金。《还款协议书》载明,自2019年7月1日起,被告一应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还款10万元,若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每月按总欠款的1.25%支付违约金。被告一最后一次付款为2019年6月12日,因此,原告关于违约金以675000元为基数,按每月1.25%的比率,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二的法律责任。被告二签名捺印的《还款协议书》载明,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675000元;
二、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75000元为基数,按每月1.25%的比率,从201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判项确定的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70.56元,保全费4205.28元,由被告江西世果汇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雯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运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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