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269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0651B。

法定代表人:周洪峰。

委托代理人:殷婷,女,系公司员工,职务:法务。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台湾工业区创成大厦1栋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53504。

法定代表人:胡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1310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预付款1620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15000元、支付担保费2000元、支付诉讼费2120.03元、保全费1505.02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四个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暂未扣划;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小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周 蕾

审判员  金明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詹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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