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亿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得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3228号

申请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0651B。

法定代表人:周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得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1970科技园8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KFP0F。

法定代表人:文远华。

被申请人:深圳亿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80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8355404。

法定代表人:闻龙。

被申请人:张艺增,男,汉族,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6月21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得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亿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艺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深圳得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亿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艺增、***财产在人民币195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微品致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得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亿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艺增、***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95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梦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