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执保746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曾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新2324财保262号之一民事裁定,且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新2324执保704号案中对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9303.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