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89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总部经济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艳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416,99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416,9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