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民初751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仓,新疆巨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总部经济大楼123室。
法定代表人:陈艳朋,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东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