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4执保704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塔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也纳春天北门商铺26-1号(133区1丘30栋-1至1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已作出的(2020)新2324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华盛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中国建设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339303.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昌吉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北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504196.36元)银行存款1339303.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维泰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703.27元)银行存款1339303.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