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18483号
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5013314XA,住所昆明市呈贡区洛龙喜长山顶4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一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99861L,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中段十四冶勘察设计工程公司宿舍2栋。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