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地岩土工程公司

**、青岛海地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9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地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慧,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地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字6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字67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26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楷
审判员龙骞
审判员马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明
书记员孔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