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9民初12160号

申请人: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庙中路46号2幢107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202779K。

法定代表人:黄林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容容,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639(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ATP69C。

法定代表人:翟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内蒙古众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京0119民初121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存款1 100 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双方已达成和解, 上海普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现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对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京0119民初12160号民事裁定书项下对北京北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100 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建国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怀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