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冯亚尾海事海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72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镇铁山港口岸联检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洋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桂72民初43号民事判决(2017)桂72民初88号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80623元。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书      记      员唐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