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民终2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098347888N。
法定代表人:朱能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西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锞帆,广西万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8号翡翠龙庭办公楼17-10、11、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57242015Y。
法定代表人:吴位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022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以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90元(上诉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945元,由上诉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立波
审判员 孙 翔
审判员 李 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隋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