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民终2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东泉镇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672451920M。
法定代表人: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怀辉,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8号翡翠龙庭办公楼17-10、11、1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57242015Y。
法定代表人:吴位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希泉,广西顶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438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依法予以清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晓
审判员  孙翔
审判员  李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