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
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回款33104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6549元、(2020)桂0206执2069号案件执行费80877元,可供分配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为223621元。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柳州市柳江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30处不动产,由于另案已在先查封,故在本案中暂不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作鼎
审判员 陈 超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