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24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柳州市柳石路382号工装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57242015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广场南路第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MA5KNJT5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224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州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西溢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案件款***0000元(违约金、预期利息另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79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华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