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5号
申请人:云南中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PLC30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云上小镇****。
法定代表人:冯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35996532K。
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通达紫芳园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国春。
申请人云南中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13×××72)内2058725.39元,并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中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号为13×××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内2058725.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