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云南中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中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KPLC30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云上小镇****。
法定代表人:冯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35996532K。
住所地:定州市博陵街(通达紫芳园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国春。
申请人云南中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申请人云南中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作(2021)云011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13×××72)内2058725.39元,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愿意达成调解,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3×××72)内2058725.39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中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国坤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号13×××7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内2058725.3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