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363号
申请人:长春市吉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志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址: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旭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净月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净月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高新区。
申请人长春市吉良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①对被申请人***所有的;②被申请人***所有的;被申请人***所有的;被申请人***购买的,由吉林省万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查封。
同时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月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吉良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2、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3、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房籍。
4、预查封被申请人***购买的房屋房籍。
房屋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吉良担保有限公司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崔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