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5777号之一
原告:青岛坤成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胶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LHNT8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市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西路南中宋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78264957。
法定代表人:张熙建,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坤成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青岛坤成祥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坤成祥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坤成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12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70元,以上共计2282元,由原告青岛坤成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