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3298号
原告:高娟,女,汉族,1989年10月19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市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西路南中宋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熙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娟与被告青岛市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