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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晟泰船舶配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1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晟泰船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扬州路以北,**置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淑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西路南中宋综合楼三楼。 上诉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晟泰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市神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