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84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金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姬家家管委会泾吴村村委会南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万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金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4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2478元[劳务费728000元+劳务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52000元+诉讼费2770元+执行费9708元]等措施的方式,将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0)吉0184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苗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