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3866号之一
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UQMC12。
法定代表人:黄慧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住所地泸县方洞镇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6247D。
法定代表人:屈利斌。
第三人: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2995Y。
法定代表人:张歧。
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82元,由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