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3866号之一

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UQMC12。

法定代表人:黄慧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波,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住所地泸县方洞镇信用代码91510521686106247D。

法定代表人:屈利斌。

第三人: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2995Y。

法定代表人:张歧。

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鼎盛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82元,由原告四川铁武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