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执1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16号,单位机构代码:91510500204702995Y。
法定代表人:张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忠利,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赤水大道西路14号,单位机构代码:91520381577113616F。
法定代表人:谭世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维,公司副总。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给付工程款4,978,820.62元及截止2021年3月1日的利息20,745.08元,并自2021年3月2日起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2,396.00元的义务。2021年9月3日,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一、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元;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78,820.62元及利息。二、上述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均通过法院收转。三、逾期付款,则加收延期履行期间的加倍罚息。四、诉讼费23,0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52,396.00元由赤水市鑫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斯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