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6041号
原告:***,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林,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商住楼21B—22号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0656962T。
法定代表人:蔡慧钦。
被告:***,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2995Y。
法定代表人:张歧。
原告***与被告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甘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