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民初3019号

原告:潘立乾,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原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金井街4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359011A。

法定代表人:张罗。

被告:眉山市鸿通春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30号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14410707F。

负责人:***。

被告: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2995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A幢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4866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潘立乾、***、***、***与被告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鸿通春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2018年3月20日,原告潘立乾、***、***、***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50000元。现原告潘立乾、***、***、***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立乾、***、***、***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立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潘立乾、***、***、***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