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向省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民终100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全忠,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省涛,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宁县竹海龙峰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泽鸿路一段55号三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帮虎。

上诉人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省涛、四川长宁县竹海龙峰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宁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4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6元,减半收取7043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付兵

审 判 员 龙 雨

审 判 员 张力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相中

书 记 员 黄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