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9307号
原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2091514402。
法定代表人:向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全忠,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新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新联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502ME14181197。
法定代表人:程镇,主任。
原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新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晓艳
书 记 员 张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