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6民初249号
原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2091514402。
法定代表人: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全忠,四川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涛,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珙县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街北二段98号8幢1单元1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6083382699K。
法定代表人:黄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珙县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川1526民初247号原告与被告周德明、珙县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与本案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符合共同诉讼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并入前述(2022)川1526民初247号案件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2022)川1526民初24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张思燚
人民陪审员  吕万芬
人民陪审员  齐良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