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7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2091514402。

法定代表人:向勇。

第三人:喻旭友,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喻旭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卧龙建筑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喻旭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纯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从会

书 记 员 邓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