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海南宇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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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026民初3567号



原告:海南宇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红田路口1号(原昌盛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89A71E。



法定代表人:罗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恒森,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滕州市界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8164378R。



法定代表人:李长东。



被告: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A12栋(自贸区武汉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4416246287。



法定代表人:杨顺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南宇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海南宇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宇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宇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海南宇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韩泽雄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李紫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