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15号 申请人: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59411元,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照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714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7日对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因被保全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其余账户均无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 至此,本案以无标的物实施保全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