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7497号
原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1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北厂村西南街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德城区北厂加气站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双山街道龙泉大厦三楼西3038室。
法定代表人:***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市惠农新农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