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1民监7号
原审原告:***,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120号。
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审被告:***,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豫078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