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民终1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某有限公司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624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