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4民初295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农民。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4元,减半收取1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